撤三案件中,服務商標的使用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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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服務商標是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在其向社會提供的服務項目上使用的標記。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相比,不同之處在于服務商標表彰的對象不是實物商品而是一種服務。服務商標不能像商品商標附置于商品上,隨著商品的流轉而廣為傳播,使消費者易于識別、辨認,故在認定服務商標的使用行為時應當考慮服務商標的前述特點。
在商業活動中,服務提供者若有在提供服務所使用的物品上標明其服務商標,在財務賬冊、發票、合同等商業交易文書上標明其服務商標,利用音像、電子媒體、網絡等平面或者立體媒介使相關公眾認識到其為服務商標等行為,即可以認定為服務商標的使用。
綜上,考慮北大英華公司提交的全部證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北大英華公司在指定期間內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依法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